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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3/8/27 10:54:27

浙环发201344

 

 

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作,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的重要意义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的深入推进,环境监测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力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环境监测的需求。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除环保系统监测机构以外已有近百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若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实现环境检测的社会化,对缓解环境监测力量不足的矛盾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在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系统监测能力的同时,充分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为环境管理工作服务,形成环保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共同发展的环境监测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环境检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坚持积极而又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逐步放开,有序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以满足政府环境管理和社会检测服务的需要;坚持放开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实施环境检测质量谁检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有投诉必查处,确保环境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检测市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稳步提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培育引导环境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环境检测服务。

三、市场化的环境检测业务内容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业务主要包括:

(一)企业自行检测委托业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检测;

(三)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整合整治等的环境检测;

(四)科研项目委托检测业务;

(五)地表水、环境空气、饮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六)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

(七)室内环境空气检测;

(八)机动车尾气检测;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的各类检测。

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要求

(一)在浙江省内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浙江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四)在浙江省内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五、自动监测系统的社会化运行维护

(一)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在目前以市为单位(自动站点数量较大的县可单列)社会化(第三方)运行维护的基础上,鼓励将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设备的建设、更新改造纳入运行维护成本,实现花钱买数据,加强社会化运行维护的质量考核管理。

(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运行维护。鼓励以市为单位,通过招标引进社会化运行维护,明确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运行维护的考核体系(细则另行制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考核。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培育、引导和监管,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的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业务范围、检测质量和业绩等情况,建立管理数据库,接受举报并进行查处。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作为技术支持部门要担当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做好为政府监督管理服务的监测工作。

(三)省环境监测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做好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相关服务工作。在行业协调和自律、规范市场、调查统计、技术交流等工作中发挥作用,接受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委托,开展环境检测能力评估;协助做好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投诉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于经管理部门确认违规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测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自愿申请省、市环保部门的检测业务能力评估。独立承担委托的检测工作,不得转包。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检测业务收费需公正、公平,可参考《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浙价费2000147号),不得低价恶性竞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五)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类别和项目必须在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及业务范围内,对质量保证措施提出要求,对数据的有效性负责。

    环境检测市场化是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机制体制的创新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检测机构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对环境检测市场化、环境检测市场规范化、环境监测工作体制改革等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和谐稳定,确保环境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81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819日印发

  浙环发〔2013〕44号

  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作,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的重要意义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的深入推进,环境监测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力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环境监测的需求。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除环保系统监测机构以外已有近百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若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实现环境检测的社会化,对缓解环境监测力量不足的矛盾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在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系统监测能力的同时,充分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为环境管理工作服务,形成环保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共同发展的环境监测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环境检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坚持积极而又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逐步放开,有序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以满足政府环境管理和社会检测服务的需要;坚持放开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实施环境检测质量“谁检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有投诉必查处”,确保环境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检测市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稳步提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培育引导环境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环境检测服务。

  三、市场化的环境检测业务内容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业务主要包括:

  (一)企业自行检测委托业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检测;

  (三)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整合整治等的环境检测;

  (四)科研项目委托检测业务;

  (五)地表水、环境空气、饮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六)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

  (七)室内环境空气检测;

  (八)机动车尾气检测;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的各类检测。

  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要求

  (一)在浙江省内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浙江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四)在浙江省内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五、自动监测系统的社会化运行维护

  (一)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在目前以市为单位(自动站点数量较大的县可单列)社会化(第三方)运行维护的基础上,鼓励将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设备的建设、更新改造纳入运行维护成本,实现“花钱买数据”,加强社会化运行维护的质量考核管理。

  (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运行维护。鼓励以市为单位,通过招标引进社会化运行维护,明确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运行维护的考核体系(细则另行制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考核。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培育、引导和监管,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的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业务范围、检测质量和业绩等情况,建立管理数据库,接受举报并进行查处。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作为技术支持部门要担当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做好为政府监督管理服务的监测工作。

  (三)省环境监测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做好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相关服务工作。在行业协调和自律、规范市场、调查统计、技术交流等工作中发挥作用,接受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委托,开展环境检测能力评估;协助做好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投诉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于经管理部门确认违规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测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自愿申请省、市环保部门的检测业务能力评估。独立承担委托的检测工作,不得转包。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检测业务收费需公正、公平,可参考《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浙价费〔2000〕147号),不得低价恶性竞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五)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类别和项目必须在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及业务范围内,对质量保证措施提出要求,对数据的有效性负责。

  环境检测市场化是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机制体制的创新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检测机构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对环境检测市场化、环境检测市场规范化、环境监测工作体制改革等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和谐稳定,确保环境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14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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