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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日期:2013/9/10 15:04:36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以下简称PM10和PM2.5采样器)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PM2.5采样器的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PM10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的内容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的内容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012),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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